預設醫療指示 – 讓病人預先規劃晚期及臨終治療
- 03 / Sep /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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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預設指示」)讓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預先訂明當其日後喪失該精神能力並符合指示所列的特定臨床情況時,拒絕接受哪些維持生命治療。預設指示既能維護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也可避免病人接受無效或不必要、只會延長死亡過程的治療。香港過往主要依賴普通法處理預設指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該條例」)已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為訂立和執行預設指示,以及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建立清晰的法定框架。 甲、預設指示可以涵蓋哪些治療? 根據該條例,訂立者可以拒絕接受一項或多項維持生命治療,即任何有可能延遲死亡的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CPR」)、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血管增壓素、化學治療、透析治療、用於可能致命感染的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預設指示不能用作拒絕基本照顧(例如向病人口腔提供食物和飲品,以及協助病人進食和飲用)或紓緩治療;亦不會授權任何人施用或處方物質,以終結病人的生命。 乙、預設指示何時適用? 預設指示不會在訂立後立即生效。只有當訂立者已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並且預設指示中選定的一項或多項指明先決條件已經符合時,預設指示才適用。該條例附表2的標準表格涵蓋以下先決條件: (一) 末期疾病:病人患有晚期、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預期壽命只餘下數日、數星期或數月,而任何形式的維持生命治療只會延遲死亡。 (二) 持續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病人因腦部嚴重受損而持續對自己及周圍事物沒有意識,亦無法對周圍事物作出任何有目的的反應。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態的病人仍有清醒狀態及睡眠—覺醒周期;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態的病人則沒有。無論何種情況,病人均無望恢復相關的意識或清醒狀態。 (三)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病人所患疾病持續惡化、不可逆轉,已屆晚期並限制其壽命,但不屬上述類別,例如晚期腎衰竭、運動神經元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認知障礙症。 丙、如何訂立預設指示? 政府的標準表格載於該條例附表2,可於醫務衞生局網站下載。訂立者亦可使用非標準表格,但其中的指令必須清晰呈示,並符合所有法定要求。概括而言: 訂立者必須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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