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歌曲之禁制令申請中代表香港記者協會加入保護記者條款

禁歌曲之禁制令申請中代表香港記者協會加入保護記者條款 律政司司長訴任何違反申索書中第1(a), (b), (c)或(d)段行為之人士[2023] HKCFI 1950 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非正審禁制令,禁制與《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法庭於2023年7月21日聽取律政司司長及法庭之友的陳詞後,拒絕批出禁制令。其中理由包括禁制令沒有真正功用、禁制令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其中就香港記者協會提出之修改條文,正是法庭考慮到禁制令可能會有寒蟬效應之一的因素。而該寒蟬效應並不能因為禁制令無意禁制合法行為就可忽視。 本行代表香港記者協會,以受禁制令影響一方成功要求律政司於其申請中加入第4段的條文,以保障記者在香港或海外,在採訪、訪問時涉及歌曲,及評析時提及歌曲的自由。 是次案件由本行文浩正律師及陳璟茵律師負責處理。 有關的法院判詞可在下列網址查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3/HCA000855_2023.docx

上訴庭下令就南丫海難召開死因研訊

在Leung Shuk Ling & Ors v Coroner [2023] HKCA 904一案中,上訴庭首次處理原訟法庭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下稱「《條例》」)第20(1)條而作出之命令的上訴申請,並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頒令就2012年10月1日在南丫島附近的船隻碰撞導致人命傷亡的事件展開死因研訊。本行於原訟及上訴階段均代表勝訴之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記者蔡玉玲查冊案終極裁決上訴得直

屢獲殊榮的記者蔡玉玲於2020年因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被捕。控方指控蔡玉玲在運輸署的公共註冊處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該調查是針對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襲擊事件中懷疑涉案人士所使用的車輛。 蔡玉玲於2021年被判有罪,而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 於2023年6月3日,終審法院撤銷蔡玉玲所有定罪,在判辭中確認了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在各級法院代表蔡玉玲,並指示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田奇睿大律師及楊嘉瑋大律師所組成的專業律師團隊代表蔡玉玲。 案件編號:FACC 2/2023 本行陳信忻律師,彭皓昕律師及羅丞晉先生負責本案件。 判詞(只有英文版):請按此 中文版新聞摘要:請按此

2青年謀殺及傷人罪脫 暴動罪成

第一和第二被告現年19歲和18歲,案發時為17歲及16歲,因2019年11月上水北區大會堂外的事件而面對謀殺、有意圖傷人和暴動三項指控。 兩名被告在2019年12月被捕後一直被還押。

黃之鋒以刑期存在差異及整體量刑原則為由上訴得直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於2020 年 6 月 4 日參加維園六四燭光晚會,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法官陳廣池分別判刑10個月及4個月。其中,黃之鋒被判處15個月作爲量刑起點,同案其餘22被告的量刑起點則為6至9個月不等。黃、梁二人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19日接納黃之鋒與同案其餘被告的刑期存在差異,明顯過重,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 上訴庭接納針對黃之鋒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加上就認罪的刑期扣減,改判其監禁8個月。考慮到黃之鋒過去兩宗同類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在整體量刑原則下,上訴庭亦裁定本案刑期其中2個月與該另外兩案同期執行,故本案總刑期為6個月。 梁凱晴的上訴則遭駁回,而梁已服刑完畢。 註釋:CACC 101/2021 本行由陳璟茵律師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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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及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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