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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以刑期存在差異及整體量刑原則為由上訴得直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於2020 年 6 月 4 日參加維園六四燭光晚會,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法官陳廣池分別判刑10個月及4個月。其中,黃之鋒被判處15個月作爲量刑起點,同案其餘22被告的量刑起點則為6至9個月不等。黃、梁二人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19日接納黃之鋒與同案其餘被告的刑期存在差異,明顯過重,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

上訴庭接納針對黃之鋒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加上就認罪的刑期扣減,改判其監禁8個月。考慮到黃之鋒過去兩宗同類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在整體量刑原則下,上訴庭亦裁定本案刑期其中2個月與該另外兩案同期執行,故本案總刑期為6個月。

梁凱晴的上訴則遭駁回,而梁已服刑完畢。
註釋:CACC 101/2021

本行由陳璟茵律師處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