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披露廉政公署調查條文的詮釋頒下判決
終審法院2025年4月1日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 [2025] HKCFA 7 一案頒下判決,以三比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原審法庭撤銷定罪的裁決被推翻,林卓廷先生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0(1)(b)條被定罪及判監四個月的原判獲恢復。
案件背景
案件所涉為有關披露廉政公署(ICAC)調查對象身份的刑事責任。林先生曾在記者會上指出某名警務人員正被ICAC調查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並未提及該名警務人員也正被ICAC調查有關的第II部的貪污罪行。惟林先生在披露時已知悉該警務人員亦正被調查涉嫌干犯第II部的貪污罪行。
法律議題
本案爭議點在於:若被告明知有關人士正被ICAC調查涉嫌貪污(第II部的罪行),但所作公開披露只涉及與此無關的非第II部罪行,該披露是否已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指的刑事罪行?
裁決分歧
多數意見(張舉能首席法官、資深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Allsop)認為,若披露者明知正在進行的調查涉及第II部罪行,即使僅披露被調查身份或涉及其他罪行,也屬違法。
少數意見(資深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認為,披露內容必須指向第II部罪行,否則不構成犯罪;單純提及其他罪行(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不足以入罪,除非客觀上已透露第II部調查的事實。
案件意義
本案在解釋《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中「披露」的定義方面具重要意義,關係到如何平衡調查保密性與公眾知情權。終院的分歧反映出條文的含義存在解釋空間,亦對日後涉及披露廉署調查情況的案件提供重要參考。
是次案件由本行文浩正律師及、關憬怡律師及余愷研律師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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