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及行政法

我們是本港精於行政法及憲法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尤為擅長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的案件。我們在司法覆核方面有卓越的經驗,其中涵蓋不同領域,包括不同政府部門、法律團體、大學、城市規劃及地政署、環保團體之各項法例及政策的合憲性、專業團體的決策以及警方相關事宜。我們經常代表申請人或利益相關體,亦會代表公法訴訟中的答辯人。

服務範疇:

  • 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或作出抗辯
  • 提出選舉呈請或作出抗辯 
  • 捍衛客戶就刑事(憲法相關)案件之權利
  • 代表客戶出席不同行政委員會、小組會或審裁處
  • 代表往生者之親屬或相關人士出席死因庭聆訊
  • 代表客戶應對公眾質詢以處理受到廣泛關注的事件

我們代表客戶就法例、政府決定及行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這類案件中,除了捍衛憲法權利之外,亦會帶來種種重要的商業、金融、團體或個人等方面的影響。我們處理多個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當中涉及違反人權案件,基本法釋法,以及就人權法及公民及政治國際公約的權利辯護。不少個案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呈請,以定下權威性的裁決。我們面向的客戶群體十分廣泛,我們曾代表過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非政府組織及倡議團體、環保團體、難民及尋求求庇護者、社運參與者等等。

選舉呈請是我們的另一專長。我們曾在香港各級選舉中代表客戶提出呈請及抗辯,其中包括包括村代表、區議會、立法會及特首選舉的選舉呈請案件。

若你有申索事項?

假如你因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大學及由法律規定設立的組織)的決定失當而遭受影響,你應考慮申請司法覆核,你提出覆核的理據可以是:程序不恰當、不合法及或/有違合法期望等等。以此,你可向法庭要求判定該決定為不合憲、不合法及或/程序不公。如若裁定勝訴,該決定會被發還相關公營機構,或,法例上不合憲部分會被駁回。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你應在用盡所有其他方法後方可使用司法覆核作為最後的解決途徑。

雖然你可在申請理由首次產生之日起計最長三個月內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仍有責任從速提出申請。司法覆核一般需時甚長,而且,若法庭認為案件理據不足而駁回申請或最終敗訴,你則有可能損失訟費。在入紙申請後,申請人必需得到法庭批出准許該申請方可進入審訊程序。 

基於此類案件較為技術性而且看重法律陳詞,你應在提出申請之前先尋求法律意見。律師會就填寫表格86,列明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並附上宣誓書陳述案件背景及申請人背景等提供意見及準備文件。

請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列明該決定的信件或文件、你蒙受損失或受到影響之証據等;同時,如果該決定已經被更改或撤銷,請你親自或透過律師盡快通知法庭。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查詢,請聯絡文浩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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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高院裁定政府廢除「免針紙」的決定為不合法

本行在上述案件代表申請人。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該些涉嫌「有問題」的指明醫學豁免證明書(俗稱「免針紙」)的決定為不合法(ultra vires)。法庭認為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或《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下,政府並沒有合法權限作出相關決定;而且,不論就法律或行政措施而言,該決定實際上為第599L章第5條訂明的豁免劃出了另一個法定例外。法庭亦進一步裁定,就判斷一名人士是否經臨床評估為不適宜接種疫苗而獲得豁免,以及相關豁免的有效期而言,立法機關已經把作出有關決定的權利賦予註冊醫生,因此,這權力是由註冊醫生而非任何其他人行使。

法庭亦頒令政府一方須賠償訟費。

於2022年10月25日,政府宣布並不就案件上訴,並提出修例以增加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相關免針紙的權力。

是次司法覆核由本行的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律師、及余凱姸實習律師負責處理,並由本行的合夥人文浩正律師監督。

有關的法院判詞可在下列網址查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141&currpage=T

大嶼山一所學校欲於東涌炮台興建中學分部,但遭教育局拒絕提供政策支持,土地租借的申請受阻撓。教育局經參考各種調查及資料後,決定全港國際學校學位並不短缺因而拒絕其申請。不過,該局並無向該校披露該些調查資料,導致該校無法對此作出充分回應。

該案因程序公正的原則而勝訴。法庭認為,政府部門須向受影響人士披露對其申請不利的文件及資料,好讓受影響人士有機會能夠有意義地回應其申請。學校之前已經證明國際學校學位的特定需求,而法庭同意,若向學校透露重要資料,學校便能向教育局證明該地區的具體需要及考慮。此外,法庭認為,除了披露重要資料之外,教育局應該向學校公平及充分地解釋各項資料的考慮比重。

本行代表學校在法庭上成功推翻教育局局長的決定,並把學校的短期租約申請發回教育局重新考慮。申請人亦獲得訟費。

可在此處參閱有關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075&currpage=T

兩位臨床心理學家完成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與聯合國際大學美國加州專業心理學學院在香港合辦臨床心理學博士課程,並獲得臨床心理學博士學位。他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香港臨床心理學家公會有限公司所頒佈的相關註冊規定,即註冊政策第5.2條。本行代表香港臨床心理學家公會有限公司回應,亦即衞生署委託的認證機構,以證明註冊政策第5.2條乃公平、合理及專業的決定。

申請人提出以下三個覆核理由,即(1) 明顯偏見;(2) 不合理,其乃基於事實錯誤及/或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斷;及/或 (3)不合理,並無合理的認證專業團體能夠作出臨床心理學博士學位並非註冊政策所認可的同等資格的結論。本行成功代表公會抗辯,法庭認為並無充分的理由進行干預專業團體的決定,所以並不接納申請人的理據。

最終法庭裁決申請人司法覆核的申請被駁回,並裁定申請人須向公會支付訟費。

可在此處參閱有關判辭: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06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