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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下令就南丫海難召開死因研訊

Leung Shuk Ling & Ors v Coroner [2023] HKCA 904一案中,上訴庭首次處理原訟法庭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下稱「《條例》」)第20(1)條而作出之命令的上訴申請,並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頒令就2012年10月1日在南丫島附近的船隻碰撞導致人命傷亡的事件展開死因研訊。

本行於原訟及上訴階段均代表勝訴之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背景

於2012年10月1日,南丫四號及海泰號於南丫島西北海域相撞,造成39人罹難,超過90人嚴重受傷。同月22日,時任行政長官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調查有關兩船相撞的始末。委員會於2013年4月19日向行政長官提交其報告(下稱「委員會報告」),而警方則繼續就事件進行調查及收集更多證據。

其後於2020年,死因裁判官考慮委員會報告等因素後,認為委員會的職能和死因研訊的目的完全重疊,而且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已足夠全面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而委員會報告後所收集之證據對調查死亡原因、相關情況及防止同類型死亡事件皆沒有幫助,遂決定不就此事召開死因研訊。

本案上訴人為南丫海難遇難者之家屬,因不服死因裁判官拒開死因研訊的決定,在其他17名遇難者家屬支持下,根據條例第20(1)(a)條的規定,向原訟法庭申請進行死因研訊,惟原訟法庭認為於公眾利益角度上進行死因研訊並不必要,因此駁回申請。

遇難者家屬因不服該判決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

在是次上訴中,申請人所依賴的議題及證據皆為委員會未能涵蓋的,或是委員會報告後才出現。而此案關鍵在於,在此基礎下,召開死因研訊是否合符公眾利益。

由於是次上訴為首宗針對原訟庭根據《條例》第20(1)條所作之命令的上訴申請,上訴庭因此藉此釐定衡量進行死因研訊是否合符公眾利益所需考慮的一般法律原則。

上訴庭考慮到死因裁判官於《條例》下進行死因研訊時的角色和職能,認為死因裁判官不僅有調查特定死亡事故的功能,同時亦有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職能,包括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等(第 87及88 段);而死因研訊一般須公開進行正正能加強此兩項功能(第 90 段)。

上訴庭在判詞中亦釐定了一般衡量召開死因研訊是否合符公眾利益時的8項所需要考慮的因素(第 92至99段),如下:

  1. 研訊的公開性質及調查功能,以及死因裁判官於證據收集上所具有廣泛及有強制力的權力;
  2. 是否知道或已經查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
  3. 死亡情況是否涉及任何持續、普遍、以及會引起公眾合理地期望於公開研訊中查明並處理的系統性不足;
  4. 是否有必要或適宜讓公眾通過研訊對死亡情況完全知情;
  5. 研訊能否協助死者家屬更全面地了解死者的遭遇;
  6. 研訊是否預期能帶出及檢視進一步有關死亡情況但仍未被揭示的資料及案情;
  7. 經研訊後提出有用建議的可能性;及
  8. 進行研訊所涉及的資源及成本。

就本案而言,上訴庭根據上述的考慮因素,認為原訟法庭對於公眾利益的詮釋過於狹隘,因此未能充分考慮申請人的理據及申請(第 112段)。上訴庭亦在判詞中列出應透過研訊調查及處理的議題(第101 段),如下:

  1. 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船廠是否知道須於南丫四號的油箱房及舵機艙之間安裝水密門;
  2. 於錯誤計算南丫四號的破艙穩定性上,是否涉及推卸責任;
  3. 海泰號的船頭是否有加裝L形鋼片;
  4. 南丫四號的船艙圍板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5. 南丫四號油箱房及舵機艙之間的艙壁為每年或每兩年檢驗一次;
  6. 客輪行業海員的長久工時;及
  7. 上述第(1)至(6)項所帶出之系統性問題,包括委員會中未能發現海事處在審批、刻  證及檢驗客船方面的系統性不足。

上訴庭亦指出,死因研訊的公開性質及透明度,能增強海事處的問責性,並加強公眾對於該處管治的信心,而此亦是海事處人員必須於研訊中接受公開訊問的另一基礎(第106段)。

意義及影響

是次判決為上訴庭首次釐定衡量死因研訊是否合符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為相關法律範疇中的標誌性案例。

此案件由本行文浩正律師邱國禧律師吳天琳實習律師負責處理。

上訴庭判詞(英文版):請按此